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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資訊

審計委員會資訊

審計委員會

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本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議事項涵蓋:公司財務報表、公司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以及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等。

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獨立董事(3席)擔任之,並由林信義擔任主席暨召集人,自成立迄今,運作情形良好。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召開情形與委員出席率,敬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相關檔案:規章辦法: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DOCX)(檔案下載)

審計委員會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1.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
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審計委員會職權事項如下: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審核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審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審核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審核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審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審核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審核依主管機關規定須經董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
˙審核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
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於114年舉行5次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各季度財務報告。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等表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
●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 委任簽證會計師程序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 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114年08月06日第三屆第9次審計委員會及114年08月06日第二十一屆第10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堯麟會計師及李東峰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另114年11月07日第三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及114 年11 月07 日第二十一屆第12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更換簽證會計師案,配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需要,委任黃堯麟會計師及莊業偉會計師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並在115年05月08日第三屆第13次審計委員會及115年05月08日第二十一屆第14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堯麟會計師及莊業偉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獨立性評估標準如下:

會計師獨立性評估程序

是否符合
獨立性

財務利益評估

是

會計師與本公司間是否未有直接財務利益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

融資及保證 (非金融業適用)

是

本公司與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間,是否未有相互
融資或保證行為?

商業關係

是

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董事、
經理人間,是否未有密切之商業關係?

家庭與個人關係

是

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親屬是否無擔任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
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或於審計期間曾任前述職務者?

聘僱關係

是

事務所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是否無擔任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
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

禮物餽贈及特別優惠

是

本公司對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之禮物餽贈或特別優惠,是否係屬正常社交禮俗
或商業習慣之行為,且價值並非重大及無任何動機或意圖影響專業決策或
獲取屬保密之資訊?

非審計業務

是

詢問會計師對本公司所提供之非審計業務明細,及其對獨立性之影響?

會計師獨立性聲明書

是

取得會計師之致審計委員會(或同等治理機構,若無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聲明書。

3.當年度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

議案內容及決議

證交法
§14-5
所列事項

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

第三屆
第11次
114.11.07

         
1.114年1~9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115年度營運計劃及損益預算。    
3.115年度稽核計劃案。    
4.115年度金融機構授信額度案。    
5.擬提供融資背書保證予無錫士林電機有限公司。 V   
6.擬增資「祥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V   
7.擬捐贈「財團法人許金德紀念基金會」。 V   
8.配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換簽證會計師。    
9.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V   
10.董事及經理人薪酬案    

第三屆
第10次
114.09.10

1.本公司總經理異動案

V  
2.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V   

第三屆
第9次
114.08.09

     
1.114年1~6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澳洲光儲投資案。    
3.擬提供融資背書保證予常州士林汽車零部件有限

公司、越南士林電機有限公司。

V   
4.評估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V   
5.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6.本公司稽核主管異動案。    

第二屆
第8次
114.05.08

     

1.114年1~3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擬提供融資背書保證予常州士林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V  

3.113年度永續報告書案。

   
4.114年度簽證會計師報酬案。    
5.修訂「誠信經營守則」。    
 6.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細則-薪工循環」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薪工循環。    
   

第三屆
第7次
114.03.06

1.113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案。    

2.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V  

3.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4.修訂「公司章程」。

   

5.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6.擬定114年股東常會之召開日期、地點、議程、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處所、受理期間及電子投票起迄期間。

   

7.擬增資「晟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V  

9.同意解除本公司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0依據自行檢查結果,出具113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二十一屆

第四次

113.03.12

1.112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案。

 

 

2.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V

 

3.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4.擬定113年股東常會之召開日期、地點、議程、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處所、受理期間及電子投票起迄期間。

 

 

5.雲林縣台西鄉台興段土地處分案。

 

 

6.擬提供融資背書保證予無錫士林電機有限公司美金1,500仟元。

 

 

7.訂定永續發展管理政策。

 

 

8.配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換簽證會計師。

 

 

9.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10.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V

 

11.同意解除本公司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2.依據自行檢查結果,出具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V

 

第二十一屆

第五次

113.05.09

1.113年1~3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擬提供融資背書保證予士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幣5,000仟元。

V

 

3.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4.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V

 

5.112年度永續報告書案。

V

 

6.113年度簽證會計師報酬案。

 

 

7.本公司永續長異動案。

 

 

8.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第二十一屆

第六次

113.08.07

1.113年1~6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因應太陽光電廠EPC案工程保證需求,需新增授信額度NTD 20.5億元。

V

 

3.評估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V

 

4.本公司經理人異動案。

V

 

第二十一屆

第七次

113.11.06

1.113年1~9月合併財務報表案。

V

 

2.114年度營運計劃及損益預算。

 

 

3.新增及修訂本公司內部規章。

 

 

4.114年度稽核計劃案。

 

 

5.114年度金融機構授信額度案。

 

 

6.擬捐贈「財團法人許金德紀念基金會」。

V

 

7.董事及經理人薪酬案。

 

 

4. 114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5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B/A)(註)

備註

常務暨
獨立董事

林信義

5

0

100%

 

獨立董事

顏成昭

5

0

100%

 

獨立董事

胡趙豐

5

0

100%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
      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參見當年度運作情形。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議決事項: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
      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
      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 本公司定期召開審計委員會並視需要邀請會計師、稽核主管及相關主管列席。
     (2) 內部稽核主管依據年度稽核計畫定期提報稽核彙總報告,審計委員會亦定期
           對公司之內部控制度、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3) 審計委員會每年定期與本公司之簽證會計師針對各季財務報表核閱或查核結果
           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溝通事項進行交流,並就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進行審核。

註: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
   註明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
   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